标 题: 关于误餐补助涉税问题,福建省具体金额的相关问题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0-10-11
回复时间: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0-15
留言内容:
我查询了国税的相关文件,发现有对误餐补助进行规定。大概的意思是说按标准的,误餐费不属于个税的征税范畴。但是超标的误餐费要按工资薪金征个税。 但是我在国税没有看到具体涉及金额的细则,我想知道福建省对误餐补助的标准,我想问两个问题: 1、福建省福州市企业对误餐补助标准的具体金额,比如:每顿省内50省外40元等,请问福建省福州市的企业标准是多少? 2、这方面的政策文件是哪里的哪号文件?麻烦给我一下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目前未有文件对误餐补助具体金额标准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您所述情况,建议参考下列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