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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三方协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标  题: 三方协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写信人: 张**

咨询时间: 2020-10-13

回复时间: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0-10-20

留言内容:

甲、乙、丙方为一般纳税人、独立核算公司。2020年9月甲公司销售 棉布 100万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棉布等材料生产成“防寒服”;乙公司再将防寒服销售给丙公司。销售过程中,甲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给乙公司(销售方:甲公司、购买方:乙公司),乙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给丙公司(销售方:乙公司、购买方:丙公司)。目前因三方资金问题,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乙公司欠丙公司120万,故三方一致同意,由丙公司汇款给甲公司(凭证:三方签到订的互为抵消货款的协议书);这样三方互欠货款余额为0元,但是造成销售方与付款方不一致。请问:1、三方协议抵消货款是否可以?2、销售方与付款方不一致,进项能否抵扣?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收款方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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