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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泉州聚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泉州聚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30日09时3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聚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08431601XG):

我局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0〕112号),经我局对你公司经营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查询系统显示为“非正常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335050320200000013

泉税一稽处〔2020〕112号

关于泉州聚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聚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08431601XG)

  我局(所)于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聚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05日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陈素琴,注册资本350万元整,注册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津淮街中骏广场17幢1109,生产经营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津淮街中骏广场17幢1109,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销售: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矿产品、不锈钢材料、消防材料、建筑材料、石材(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该公司2018年8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泉州分行,账号:405266712956。2019年度销售收入7874696.60元,上期留抵税额44668.35元,销项税额1259951.45元,进项税额1304619.80元,应纳增值税额0元。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

  1.该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地址虚假,因走逃失联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期间,检查人员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素琴,陈素琴陈述:她不清楚如何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她之前已经向12315举报被人冒用名字注册公司的情况,对该公司取得上海专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贰拾伍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不清楚,税务登记表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18659903495,她没有使用过,陈素琴提供一份《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书鉴定意见:检材2019年2月11日《泉州聚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股东签字、盖章”处的“陈素琴”签名字迹不是出自陈素琴的笔迹。

  2.电子底账系统显示该公司没有取得运输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有悖正常的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常理。

  3.该公司于2018年11月、2018年12月、2019年1月集中开票,之后企业迅速走逃。

  4.该公司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大宗交易未全部付款的异常现象。

  5.该公司与三明雪明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大额的资金往来,三明雪明建材有限公司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结,定性为虚开。

  6.该公司与自然人马海棠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马海棠与我局已查结泉州梢盈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艾达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臻晰贸易有限公司等三户定性为虚开的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7.该公司销售品名为*非金属矿物制品*花岗岩石板材9155.36平方米、*非金属矿物制品*芝麻黑800平方米,但取得品名为*非金属矿物制品*花岗岩石板材、*非金属矿物制品*芝麻黑的进项发票记载的货物数量合计分别为1440平方米、0平方米,进销项货物数量背离。

  综上所述,查实该公司存在上述七大疑点,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该公司的业务交易不具有真实性,该公司分别开具给北京华实铁工物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润丰创业石材有限公司、北京万翔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海南闽灿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泰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众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湄潭县国际温泉旅游度假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海华硕石业有限公司、青海宝裕成商贸有限公司、厦门越阳进出口有限公司、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銮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晟工艺石材有限公司、四川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宜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19个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4份判定为虚开,合计发票金额19302340.46元,税额3088374.66元,价税合计22390715.12元。发票明细详见下表。【税乎网略】

  违法事实(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及文号:上海专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43100480120010309893,发文时间:2020年1月3日)提供的违法线索, 检查组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及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实该公司于2019年1月取得上海专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贰拾伍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496301.73元,税额:399408.27元,价税合计:2895710.00.00元,并已于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向国家税务总局丰泽区税务局申报抵扣增值税399408.27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详见下表:【税乎网略】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 :法定代表人陈素琴的身份证信息复印件,检查人员对陈素琴制作的询问笔录、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对陈素琴在登记注册资料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素琴举报被冒名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受理告知单,证明陈素琴不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证据资料②:查询该公司对公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宝洲支行,账号:405266712956的银行对账单,证明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发生与发票金额相应的付款支出,证明收取下游受票单位部分汇入款项后又转账给无关的第三方的异常情况;

  证据资料③:该公司原注册经营地址所在地泉州中骏广场物业服务中心证实: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津淮街中骏广场不存在17幢1109号的户号;联谊大厦宏思物业证实企业联谊大厦不存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安平路企业联谊大厦7楼716-2室此户号,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安平路企业联谊大厦7楼716室房产管理人张金金出示证明:洛江区企业联谊大厦7楼在2018年10月-2019年6月期间并未将7楼716室租赁给泉州聚腾贸易有限公司,证实该公司注册经营地址系虚假;

  证据资料④: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其登记注册资料复印件证实该公司状态为确立;

  证据资料⑤: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变更清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发票领用存记录、银行存款账户信息查询、《非正常户查询表》、实名认证信息、已开具销项发票明细表、已取得进项发票明细表等有效复印件书证;  

  证据资料⑥:由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盖章确认的该公司取得上海专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贰拾伍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存根联打印件,国家税务总局泉州丰泽区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以及相应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证据资料⑦:检查人员从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外网截图打印的“关于送达三明雪明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明三明雪明建材有限公司已认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检查人员从泉州市臻晰贸易有限公司、泉州梢盈贸易有限公司、泉州艾达贸易有限公司案卷中提取的相关银行资金往来明细中证明该公司与三明雪明建材有限公司和马海棠个人账户之间存在异常资金关系;

  证据资料⑧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及文号:上海专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43100480120010309893,发文时间:2020年1月3日)及《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委托协查凭证清单》打印件;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规定,对该公司取得25份已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建议追缴其已抵扣的增值税税款399408.2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应予追缴的已抵扣增值税税款399408.27元,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399408.27×7%=27958.58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对该公司应予追缴的已抵扣增值税税款399408.27元,应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399408.27×3%=11982.25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对该公司应予追缴的已抵扣增值税税款399408.27元,应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399408.27×2%=7988.17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认定该公司在无实际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4份,合计发票金额19302340.46元,税额3088374.66元,价税合计22390715.12元。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向下游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书》。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为他人虚开2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因该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该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追缴以上税款外,对该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应补缴的税款427366.85元(其中增值税399408.2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958.58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合计应补缴税费447,337.27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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