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分摊问题
写信人: 周**
咨询时间: 2020-10-16
回复时间: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0-22
留言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关于上述中的土地分摊方法(占地面积分摊方法与建筑面积分摊方法),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分摊方式?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同一清算单位包含不同房产类型的,原则上按照可售面积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等基础信息,并以申报备案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五、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间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问题
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非住房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税务机关明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