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泉州市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3日16时2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611883738)
我局于2013年7月8日作出泉地税稽处【2013】101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你公司已转为非正常户,走逃失联,致使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5月22日
联系人:黄双全、王国华
联系电话:0595-22115360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7室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州市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涂村前坂)
我局于2006年07月25日至2008年06月25日对你单位2000年01月01日至2006年06月30日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00年至2006年6月共开发"宝成华苑"和"宝成大厦"两个楼盘。你单位2000年至2006年6月共取得预收售房收入126,412,254.71元,截至2006年6月,"宝成大厦"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为98.01%,"宝成华苑" 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为99.76%。
(一)营业税
你单位2000年至2006年6月共取得预收售房收入126412254.71元,应缴营业税-销售不动产6320612.74元,已缴6001766.36元,少缴318846.38元。
(126412254.71×5%-6001766.36=318846.38)
(二)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你单位2000年至2005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对你单位2006年1-6月企业所得税按销售收入的10%×适用税率征收。你单位2000年至2006年6月共取得预收售房收入126412254.71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169545.51元,已缴3961165.73元,少缴208379.78元。
(126069106.71×10%×33%+343148×10%×27%-3961165.73=208379.78)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附征
你单位2000年至2006年6月共取得预收售房收入126412254.71元,应缴营业税6320612.74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附征442442.91元,已缴420123.68元,少缴22319.23元。
(6320612.74×7%-420123.68=22319.23)
(四)印花税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你单位印花税-购销合同按销售收入的100%×适用税率计征,印花税-建安合同按销售收入的30%×适用税率计征。你单位2004年至2006年6月共取得预收售房收入18569885.71元,应缴印花税-购销合同5570.96元,已缴4288.82元,少缴印花税-购销合同1282.14元;应缴印花税-建安合同1671.29元,已缴1221.92元,少缴印花税-建安合同449.37元。
(18569885.71×100%×0.03%-4288.82=1282.14;18569885.71×30%×0.03%-1221.92=449.37)
(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
你单位2005年度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已扣缴7782元,多扣缴4182元。
(3600-7782=-418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2005年-2006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211.29元,已缴13806.08元,多缴12594.79元。
(1211.29-13806.08=-12594.79)
(七)土地增值税
1.你单位"宝成大厦"2000年至2006年6月共取得售房收入83815143.71元,其中:(1)普通住宅收入16236252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2847435.55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16881787.36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688178.74元,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901111.99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3376357.47元),增值额-6611183.55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28.94%,未实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2)非普通住宅收入15622632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270718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14925893.79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492589.38元,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867056.08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985178.76元),增值额-4648086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22.93%,未实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3)非住宅收入51956259.71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4278714.23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24150109.09元,房地产开发费用2415010.91元,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883572.41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4830021.82元),增值额17677545.48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51.57%,应缴土地增值税5357082.48元。
(17677545.48×40%-34278714.23×5%=5357082.48)
2.你单位"宝成华苑"2000年至2006年6月共取得售房收入42597111元,其中:(1)普通住宅收入13609640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7451917.44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12843524.94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284352.49元,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755335.02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568704.99元),增值额-3842277.44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22.02%,未实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2)非普通住宅收入5892354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7377107.63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5423139.99元,房地产开发费用542314元,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327025.65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1084628元),增值额-1484753.63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20.13%,未实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3)非住宅收入23095117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5897427.07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11242806.21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124280.62元,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281778.99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248561.24元),增值额7197689.93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45.28%,应缴土地增值税2159306.98元。
(7197689.93×30%=2159306.98)
以上合计应缴土地增值税7516389.46元,已预缴561970.88元,应补缴6954418.58元。
(5357082.48+2159306.98-561970.88=6954418.58)
(八)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附征
你单位2000年至2006年6月共取得预收售房收入126412254.71元,应缴营业税6320612.73元,应缴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附征206469.27元,已缴194538.43元,少缴11930.84元。
(1685088.8×4%+4635523.94×3%-194538.43=11930.84)
(九)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附征
你单位2002年至2006年6月共取得预收售房收入92710478.71元,应缴营业税4635523.94元,应缴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附征46355.24元,已缴45532.31元,少缴822.93元。
(4635523.94×1%-45532.31=822.93)
(十)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你单位2000年至2006年6月共取得预收售房收入126412254.71元,应缴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113771.03元,已缴97312.33元,少缴16458.70元。
(126412254.71×0.09%-97312.33=16458.70)
(十一)责任分析
上述违法事实中,你单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08379.78元、营业税318846.3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319.23元、印花税1731.51元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6号)第一、二、四、五、九、十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你单位追缴少缴的营业税318846.38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六、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你单位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08379.78元。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你单位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2319.23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三、四、五、六、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八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你单位追缴少缴的土地增值税6954418.58元。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二、三、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你单位追缴少缴的印花税1731.51元(其中印花税-购销合同1282.14元、印花税-建安合同449.37元)。
(六)依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13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向你单位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1930.84元。
(七)依照《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税[2002]7号)第二、三、五、六条规定,向你单位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822.93元。
(八)依照泉政[1991]综173号《泉州市晋江下游鲤城区段堤防维护管理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二、三、四、五条和闽财综[1999]060号《关于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向你单位追缴少缴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16458.7元。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追缴以上少缴税款外,建议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551276.90元(其中企业所得税208379.78元、营业税318846.3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319.23元、印花税1731.51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53793.95元(其中企业所得税滞纳金58137.96元、营业税滞纳金88958.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6227.07元、印花税滞纳金470.78元)。
(十)你单位多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2594.79元、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4182元,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抵(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泉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