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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涉税处理

标  题: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的补充提问

写信人: 吴**

咨询时间: 2020-10-21

回复时间: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0-10-26

留言内容:

我公司计划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其中涉及的股东如下: 1.外国个人股东(非居民):是否需要缴税?有无税收优惠政策? 2.外国企业股东(非居民企业):是否需要缴税?有无税收优惠政策?3.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股东:是否需要缴企业所得税?有无税收优惠政策?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对企业股东(不含合伙企业),将股权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股东,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不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不征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暂无优惠政策。合伙企业股东以合伙人为企业或自然人分别适用上述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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