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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后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

标  题: 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

写信人: 秋**

咨询时间: 2020-10-20

回复时间: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0-10-26

留言内容:

我公司为建筑企业的分公司,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请核定征收方式,年初分管税局也同意给核定,并下发了同意核定的通知书。上月开始我司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现管理分局把我司的企业所得税由B表直接改成A表申报。我想请问这样合理吗,依据是什么? 我司虽设置账簿,但因为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才申请核定,现只因为身份转为一般纳税人,税局就不考虑我们的实际情况 ,直接给我们变成查账征收方式,这样依据在哪里?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税法规定确定,同时建议您参考下列文件。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规定:“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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