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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原先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缴纳印花税。现在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原租期内的3个月免租金,是否需要再缴纳印花税?是否可以退税?

纳税人原先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缴纳印花税。现在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原租期内的3个月免租金,是否需要再缴纳印花税?是否可以退税?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因此,补充协议未使原合同金额增加,不需要再缴纳印花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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