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黎明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6日15时3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黎明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7318739050):
我局于2019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税稽罚〔2019〕9000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次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税稽罚〔2019〕90006号
黎明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7318739050)
经我局(所)的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1. 你(单位)在2010-2015年期间应取得陕西德容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共计17,612,105元(含税),开具发票8份计入账上收入合计6,508,400元(含税),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9,490,346.16元,少缴增值税1,613,358.85元。
2. 你(单位)在2010-2015年期间应取得华安县裕长兴工贸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共计11,915,133.88元(含税),开具发票5份计入账上收入合计3,430,000元(含税),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7,252,251.18元,少缴增值税1,232,882.70元。
3. 你(单位)在2010-2015年期间应取得新疆新徽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共计9,480,140元(含税),全额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8,102,683.76元,少缴增值税1,377,456.24元。
4. 你(单位)在2010-2015年期间应取得贵州省麻江县弘元再生物资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共计11,777,260.95元(含税),全额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10,066,035元,少缴增值税1,711,225.95元。
5. 你(单位)在2010-2015年期间应取得辽鞍联合冶金轧钢厂销售收入共计7,539,517.60元(含税),全额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6,444,032.14元,少缴增值税1,095,485.46元。
6. 你(单位)在2010-2015年期间应取得黄石市天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共计1,033,905.6元(含税),全额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883,680元,少缴增值税150,225.60元。
7. 你(单位)在2010-2015年期间应取得揭阳市和南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共计12,250,873.44元(含税),全额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10,470,832元,少缴增值税1,780,041.44元。
8. 你(单位)在2010-2015年期间应取得广东大兴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共计21,719,137元(含税),全额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18,563,364.97元,少缴增值税3,155,772.03元。
综上,你(单位)在2010-2015年期间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共计71,273,225.21元(不含税),少缴增值税12,116,448.26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在2010-2015年期间少缴增值税12,116,448.26元,按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48,151.36元。
(三)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在2010-2015年期间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共计71,273,225.21元(不含税),应作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其相应补缴的税费金额共计1,457,641.61元,应作应纳税所得额调减;进行亏损弥补3,951,767.46元;没有其他成本费用调整事项。你(单位)2010-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465,954.04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你(单位)2010至2015年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2,116,448.2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48,151.36元、企业所得税16,465,954.04元。,决定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申报缴纳税款一倍的罚款计29,430,553.6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9,430,553.6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