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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生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最终会导致企业额外支付这部分税吗?

标  题: 生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最终会导致企业额外支付这部分税吗?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0-10-22

回复时间: 2020-10-28

发布时间: 2020-10-28

留言内容:

生产企业赠送客户自产货物,成本价800,不含税销售价1000,税率13%, 借:销售费用930 贷:库存商品800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按1000,视同销售成本800,最后得多交200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企业生产货物发生所有权转移,应按货物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可按规定扣除成本和费用。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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