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申必达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6日17时3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建申必达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申必达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23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0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237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福建申必达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315470664R)。
法定代表人:叶明(公民身份号码:352229XXXXXXXX5039)。
财务负责人:范小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XXXXXXXX7065)。
公司生产经营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4#楼20层19办公-1。
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2015年7月1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04月22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一)检查人员于2019年1月23日持《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一〔2019〕0036号)前往你公司的注册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4#楼20层19办公-1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涉嫌发票违法情况进行检查,未找到你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显示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经对你公司进销项发票数据核实比对,
你公司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进项品名的商品与数量和实际销售的商品与数量均存在巨大差距。
(三)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批准,对你公司银行帐户进行查询,经检查人员核实,未查询到你公司银行帐户与三明市利泰贸易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的信息。期间共计付款7家。检查期间共取得9户上游企业的进项发票价税合计与7家共计付款金额不配比。
你公司的银行账号表明大笔交易资金是与原法人代表刘某鑫进行交易,未通过公司账户进行。根据相应企业的销售收入与银行账户明细的比对情况,无法产生对应关系。
(四)你公司检查期间合计申报进项税额,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子系统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不符。
三、税务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4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4508906.59元,税额7566513.56元,价税合计52075420.15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