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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分期开发各期如何分摊土地总成本以及对分摊方式是否可以自主选择的问题

标  题: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分期开发各期如何分摊土地总成本以及对分摊方式是否可以自主选择的问题

写信人: 周**

咨询时间: 2020-10-23

回复时间: 2020-10-29

发布时间: 2020-10-29

留言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文件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疑问事项:上述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分期开发对土地总成本,对应的各期土地成本的分摊方法(占地面积分摊方法与建筑面积分摊方法),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分摊方式进行分摊土地成本? (简而言之,开发商取得一块土地分为一期二期进行开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总成本分摊到一期二期如何分摊?现有的 财法字[1995]6号文件中明确的两种分摊方法(占地面积分摊方法与建筑面积分摊方法),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分摊方式进行分摊土地成本?)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规定的分摊方式进行计算分摊。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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