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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标  题: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写信人: 黄**

咨询时间: 2020-10-30

回复时间: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1-05

留言内容: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如果无需缴纳,但本企业已缴纳,是否能申请退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其投资款一般在“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合伙企业的出资款不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确无需缴纳但已申报缴款的,三年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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