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偶然所得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9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在房地产企业营销中,约定客户购买商品房可以赠送电器或其他物品,根据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点“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客户电器是否与购手机赠送话费性质一样,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房地产公司向客户销售房产同时赠送电器可以参照财税〔2011〕50号相关规定执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