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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买房收到赠品需要交偶然所得税吗

买房收到赠品需要交偶然所得税吗

留言时间:2020-10-29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是房地产公司。为了促进商品房销售成交率。房地产公司委托广告公司承办售房现场活跃气氛,广告公司为了活跃现场气氛,现场赠送成交商品房客户家电现金券、物业费等(广告公司赠送给买房客户的礼品、现场广告布置等,等活动结束后再与房地产公司结算)。

请问,客户在买房成交的同时,收到由广告公司送的家电现金券、物业费抵用券等,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教教个人所得税20%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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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请问赠送现金券、抵用券以及礼品的前提是否必须是房产成交,还是参加活动的人员均予以赠送?建议您补充描述后重新提交,或致电0591-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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