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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捐赠给扶贫地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捐赠给扶贫地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捐赠给扶贫地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但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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