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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境外个人转让境内的不动产,计征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原值?

境外个人转让境内的不动产,计征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原值?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境外个人转让境内的不动产,计征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因此,境外个人转让境内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公式计征增值税,不可以扣除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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