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运输发票备注栏的填写
写信人: 好**
咨询时间: 2020-11-05
回复时间: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0-11-11
留言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请问: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按该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2、无车承运一般纳税人提供无车承运的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按该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可参照一般纳税人规定,据实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2、无车承运一般纳税人提供无车承运的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应据实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