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雇用促销员(临时促销员与形象促销员)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0-11-07
回复时间: 2020-11-12
发布时间: 2020-11-12
留言内容:
请问支付给促销员工资,含临时促销与形象促销,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个人所得税上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没有。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