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泉州佳霖服装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14时5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佳霖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315592557E):
我局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书》(泉税二稽处〔2020〕142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0〕142号
泉州佳霖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315592557E)
我局(所)于2018年12月14日至2020年6月5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5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佳龙,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王宫社区兴贤路312号三楼,经营范围:生产:服装、针织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2015年2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江南税务分局。你公司于2018年4月被原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2082600180012),证实涟水县绿缘纺织织造厂虚开给泉州佳霖服装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涉及金额769244.03元,税额为130771.47元,价税合计900015.5元,发票具体如下: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时间 |
金额(元) |
税额(元) |
价税合计(元) |
1 |
3200152130 |
17579260 |
2015-10-24 |
86153.85 |
14646.15 |
100800 |
2 |
3200152130 |
17579261 |
2015-10-24 |
86153.85 |
14646.15 |
100800 |
3 |
3200152130 |
17579262 |
2015-10-24 |
84115.81 |
14299.69 |
98415.5 |
4 |
3200153130 |
15338641 |
2016-01-22 |
85474.36 |
14530.64 |
100005 |
5 |
3200153130 |
15338642 |
2016-01-22 |
85474.36 |
14530.64 |
100005 |
6 |
3200153130 |
15338643 |
2016-01-22 |
85474.36 |
14530.64 |
100005 |
7 |
3200153130 |
15338644 |
2016-01-22 |
85474.36 |
14530.64 |
100005 |
8 |
3200153130 |
15338645 |
2016-01-22 |
85474.36 |
14530.64 |
100005 |
9 |
3200153130 |
15338646 |
2016-01-22 |
85448.72 |
14526.28 |
99975 |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江南税务分局证明,以上9份发票分别于2015年10月、2016年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你公司取得涟水县绿缘纺织织造厂9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查实为无真实货物交易。
你公司系走逃失联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涟水县绿缘纺织织造厂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对你公司取得涟水县绿缘纺织织造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涉及税额130771.47元,决定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30771.4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9153.99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3923.14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8〕207号)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2615.43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认定你公司存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769244.03元,税额为130771.47元,价税合计900015.5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