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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向开发商买房收到广告公司赠品需要交偶然所得税吗

向开发商买房收到广告公司赠品需要交偶然所得税吗

留言时间:2020-11-04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你好,我是房地产公司。为了促进商品房销售成交率。房地产公司委托广告公司承办售房现场活跃气氛,广告公司为了活跃现场气氛,现场赠送成交商品房客户家电现金券、物业费等(广告公司赠送给买房客户的礼品、现场广告布置等,等活动结束后再与房地产公司结算)。

请问,客户在买房成交的同时,收到由广告公司送的家电现金券、物业费抵用券等,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教教个人所得税20%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客户购买房产并因此取得贵公司给予的赠品(家电现金券、物业费抵用券)的,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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