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养老社区项目异地参观的税负咨询
写信人: 张**
咨询时间: 2020-11-09
回复时间: 2020-11-16
发布时间: 2020-11-16
留言内容:
你好,我们是保险公司,在公司运作中代理人会带一些客户(含准客户)去异地我司已经建立的养老社区参观并体验养老社区生活,目的是为了增加参加客户(含准客户)的良好体验,从而促进公司业务收入的增长,所产生的费用(如服务费、交通费、场地费、餐费等)在增值税方面客户(含准客户)和代理人是否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客户(含准客户)和代理人是否要缴纳个税?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增值税方面,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为客户无偿提供的服务应视同销售;如代理人为贵公司雇员,则为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视同销售,如代理人并非贵公司雇员,则应视同销售服务。
个人所得税上,客户(含准客户)享受的待遇若符合下列文件中不征税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若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请咨询人提供详细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