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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申报期限

标  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申报期限

写信人: 李**

咨询时间: 2020-11-11

回复时间: 2020-11-17

发布时间: 2020-11-17

留言内容:

本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因疫情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纳税期限由原来的的按月申报调整为按季申报。2020年10月已按季度申报过7-9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本月在纳税申报时发现有两税的申报清册,请问这是怎么回事,应该如何处理。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情形,建议核实“按期应申报”模块中提示申报的是什么所属期的税款。如税费种认定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认定有效期内,纳税期限为“季”,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了的,无需重复申报。建议尝试点击“按期应申报”模块页面上方“重置申报清册”刷新,仍带出重复属期的待申报数据,可联系系统服务单位核实,系统服务单位:可微信关注“金财互联福建”,点击右下方“金·专享”——“在线客服”进入人工服务咨询;或拨打服务单位咨询电话:4009912366。。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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