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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对福清市青峰众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对福清市青峰众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7日11时1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对福清市青峰众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福清市青峰众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榕税稽处〔2020〕1113-1)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榕税稽保冻〔2020〕1113-1号  

福清市青峰众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0  年 11 月 13 日起冻结你(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的存款(大写)贰仟万元整(20000000元);福清汇通农商银行三山支行的存款(大写)壹仟贰佰贰拾柒万壹仟柒佰壹拾肆元玖角五分(12271714.95元)。请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等条款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2020年11月13日

关于对福清市青峰众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告的情况说明

 由于福清市青峰众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失联,我局曾于2019年10月29日已作过《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送达,及2020年1月15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催缴公告,至今仍未缴纳,现已冻结该公司的账户,故要再次作《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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