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兴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15时0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兴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兴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33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致该文书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337号
当事人:福州兴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310714391R)。
法定代表人:周绍福(身份证号码:3421**********1534)。
财务负责人:周新亮(身份证号码:3412**********1117)。
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山大道618号桔园洲工业园仓山园19#楼B203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197011901250120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1970119040802075)的协查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工作安排,我局指派检查人员严静、林平于2019年2月20日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一〔2019〕90002号)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对你公司取得福州卡顿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姣匡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检查税款属期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0050719269)、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100420120061113765)、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10200181209)、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10600180573、635011100181256)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工作安排,对你公司取得福建至美至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酷修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金普孜商贸有限公司、福州百家通实业有限公司、福州新鼎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并案检查,税款属期扩展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福州兴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100310714391R,成立于2014年07月31日。2017年3月1日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
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一)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1970119012501204),福州卡顿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1350105MA2YH61K0Y)开具给你公司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09261527—09261551。开票日期为2018年3月29日,不含税金额为2499038.50元,税额424836.50元,价税合计2923875.00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1970119040802075),福州姣匡贸易有限公司(91350105MA31DYQD91)开具给你公司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09265325—09265329。开票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不含税金额为460638.63元,税额78308.57元,价税合计538947.20元。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0050719269),福建至美至诚实业有限公司(913501023155459533)开具给你公司的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07434503—07434560。开票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不含税金额为5727580.56元,税额973688.70元,价税合计6701269.26元。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100420120061113765),上海酷修贸易有限公司(91310113301364692Q)开具给你公司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06484151—06484200。开票日期为2018年6月28日,不含税金额为4989653.27元,税额798344.52元,价税合计5787997.79元。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10200181209),福州金普孜商贸有限公司(91350100574735962E)开具给你公司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09284353—09284369。开票日期为2018年2月27日,不含税金额为1692601.43元,税额287742.24元,价税合计1980343.67元。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10600180573),福州百家通实业有限公司(91350103MA344MET4A)开具给你公司的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09275315—09275367。开票日期为2018年2月23日,不含税金额为5228406.15元,税额888829.05元,价税合计6117235.20元。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11100181256),福州新鼎丰贸易有限公司(913501115550742490)开具给你公司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03487485—03487489。开票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不含税金额为476493.6元,税额81003.91元,价税合计557497.51元。
(二)企业走逃失联
你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于2019年8月13日开具走逃失联证明。
(三)资金往来异常
经审批,检查人员对你公司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及账号:13115201040006823)2018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以下异常情况:
1.大宗交易未付款
经查核《福州兴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发票往来分析上游企业按企业上下游信息【专票】[2018-01至2018-12]》,你公司向33家上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2819319.67元,税额合计8670572.64元,价税合计61489892.31元。其中未付款的合计有23家,未付款金额54099647.55元(涉及税款7648635.71元)。
2.周绍福、周士康、周新亮、李南南从公司账户上提取现金。具体如下:周绍福取现8230968元,周士康取现17336534.33元、存现765100元,周新亮取现1308396.56元、存现4080631.93元,李南南取现1088765元,存现1152664.50元。
(四)你公司目前为止向下游开具发票337份,金额32264370.38元,税额5326803.66元。检查人员于2020年9月15日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拟将上述相关事实及证据、数据告知你公司,因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取得你公司签字确认的工作底稿。
四、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对外开具的3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2264370.38元,税额5326803.66元,价税合计37591174.04元)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被查对象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三)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和《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11〕5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查对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暂不做处罚。
附件:1.本税务处理决定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2.福州兴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税务处理决定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得“数额巨大”。
四、《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条 行政执行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3.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六、《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11〕59号)
(三)落实衔接工作责任
2.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要先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一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