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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关于送达福州亿宥昌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亿宥昌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15时5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亿宥昌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亿宥昌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0〕22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0〕225号

当事人:福州亿宥昌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315514559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萌(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8704124465)

财务负责人:周萌(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8704124465)

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投资区福兴大道34号办公楼四楼401

  经营范围:建材、金属材料、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通讯器材、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日用百货、机械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橡胶产品、矿产品、木制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轮胎、新鲜果蔬、化肥、油脂、饲料、汽车配件的批发、代购代销;煤炭经营;原粮的销售;物业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机动车润滑油零售;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派检查人员卓向阳、戎亚辉于2020年6月18日起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20〕429号),对福州亿宥昌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315514559K)涉嫌虚开发票行为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日期: 2014年11月,注册资本:3000万。法定代表人2019年12月26日变更为周萌(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8704124465),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你公司2016年5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

  二、涉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一)走逃失联

  根据2020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开具《走逃(失联)企业证明》,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我局2020年6月2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20] 429号)。

  (二)银行资金异常

  经查询你公司银行账户:招商银行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五一支行(591904259910868), 银行提供的资金明细表显示以下异常情况:

  1、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与上游企业(淄博聚铭汇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源古贸易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东旗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宏裕伟科技有限公司、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达加油中心、涟水县国顺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德州斐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沂水县得利加油站、长春伊通河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

  2、2020年5月你公司取得下游企业东营市垦利区聚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4笔(银行存款资金明细表中交易摘要显示为货款),累积总额为97005000元,同时这34笔货款又每笔各自快速转出至垦利区垦利街道聚强劳务服务部,明显存在银行存款资金流转异常现象。

  3、你公司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5月28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24974700元(开具于2020年3至5月),其中销售给东营市垦利区聚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款项205919000元,而你公司银行账户中除上述东营市垦利区聚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97005000元外,无其他货款体现,也无与其他三家下游企业(东营市福润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鑫鲁博能源有限公司、东营市禄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资金往来。

  (三)疫情期间利用办税便利大量领购发票

  2020年3至5月属于我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你公司利用疫情期间税务局为减少面对面接触办公,方便纳税人领用发票,而采取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局自助系统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申报比对规则临时调整为“事后比对”的便民措施,2020年4月7日,你公司通过晋安区税务局自助终端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5月7日又通过晋安区税务局自助终端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全部开具后却零申报。2020年5月晋安区税务局将增值税申报比对规则调整回“事中比对”后审核发现问题,你公司无法再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28日即走逃失联。

  (四)进销项品名不符,大量开具无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购进货物金额152.23万元,税额19.79万元,价税合计172.02万元,其中进货发票开具品名有:“*原油*原料油”、 “*润滑油*壳牌劲霸柴油机油RimR4Plus增强型15W40CI4”、“*燃料油*燃料油”、“*乙醇汽油*汽油”、“*汽油*汽油”、“*汽油*车用汽油”。其中:“*原油*原料油”金额148415.9元,税额192584.1元,价税合计341000元,数量360吨;“*润滑油*壳牌劲霸柴油机油RimR4Plus增强型15W40CI4”金额26725.66元,税额3474.34元,价税合计30200元;“*燃料油*燃料油”金额12851.42元,税额1670.68元,价税合计14522.1元,数量3.3吨195升;“*乙醇汽油*汽油” 规格型号:“E92#”,金额176.99元,税额23.01元,价税合计200元,数量27.24升;“*汽油*汽油” 规格型号:“95#(Ⅵ)”,金额884.96元,税额115.04元,价税合计1000元,数量176.06升;“*汽油*车用汽油” 规格型号:“国Ⅵ 92#”,金额265.49元,税额34.51元,价税合计300元,数量60.24升。

  2020年3至5月,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开票销售金额199092654.49元,税额25882045.51元,价税合计224974700元,开票品名有“*汽油*92号汽油”、“*燃料油*燃料油”两项。其中“*汽油*92号汽油”销售金额197,527,964.22元,税额25,678,635.78元,价税合计223206600元。你公司系贸易公司,不存在将原料油加工成92号汽油或燃料油的生产加工能力和资质,因此进货的原料油并非销售的92#汽油或燃料油。进货的“*乙醇汽油*汽油”、“*汽油*车用汽油”系92号汽油,但其合计进货数量仅87.48升,而销售92号汽油高达58727吨,进销数量存在巨大差额;开票品名“ *燃料油*燃料油”销售金额1,564,690.27 元,税额203,409.73元,价税合计1768100元,销售数量441.8吨,而进货“*燃料油*燃料油”仅3.3吨195升,进销数量存在巨大差额。

  综上,你公司存在大量开具无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属于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发票金额与申报销售额不符

  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你公司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均开具于2020年3至5月),销售开票金额199092654.49元,税额25882045.51元,价税合计224974700元,但你公司上述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及应缴税款均为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四、税务处理决定

  你公司自2019年12月26日进行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在疫情期间利用办税便利通过自助系统领购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量开具无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发票品名不符,与上游企业无资金往来,与下游企业存在银行存款资金流转异常现象,应税销售收入199092654.49元但进行纳税零申报等。因此我局认为你公司2019年12月26日变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后,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的空壳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集体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第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开具的2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99092654.49元,税额25882045.51元,价税合计224974700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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