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办公楼装修支出摊销税前扣除
写信人: z**
咨询时间: 2020-11-26
回复时间: 2020-12-02
发布时间: 2020-12-02
留言内容:
1、租入办公楼发生的装修支出,按5年摊销;2、自有办公楼使用多年后再进行装修,发生的装修费用未达到固定资产50%,按5年进行摊销,请问,以上二项在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对于装修费摊销税前扣除,我们省是否有另外规定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如果贵公司租入房屋的装修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建支出,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