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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直接融资租赁利息进项抵扣事宜

标  题: 直接融资租赁利息进项抵扣事宜

写信人: z**

咨询时间: 2020-11-25

回复时间: 2020-12-02

发布时间: 2020-12-02

留言内容:

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以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设备(直接融资租赁模式:公司新购设备,公司自行预付10%给设备厂家,剩余货款由融资租赁公司付给设备厂家,租赁期结束,公司支付100元给融资租赁公司,设备所有权归公司),支付每期租金时,融资租赁公司开具设备租金和利息二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利息部分进项能否抵扣?按我个人理解,应能抵扣,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贷款利息不能抵扣是指售后回租,不包括直接融资租赁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纳税人发生融资租赁业务发生的利息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存在下列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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