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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公交车票无加盖发票专用章,可否用于报销及抵税?

公交车票无加盖发票专用章,可否用于报销及抵税?

留言时间:2020-11-26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公司员工出差浙江金华,产生市内公共交通费用,并随车索取了公交车票。在报销时发现相关市内公共交通车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见附件),此类公交车发票可否用于报销及抵税,盼回复,谢谢。

附件

公交车发票.png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由于未查询到您上传的附件记录,无法为您直接判定,如您取得的发票属于冠名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该类发票已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冠名单位发票专用章。建议您可同时拨打0571-12366联系浙江省税务局12366核实发票流向是否正常。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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