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栏次未填开:开户行或地址,合规否
留言时间:2020-11-27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取得的餐饮或是淘宝购买1000元左右办公用品、修理配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销售方”栏次经常少填开:银行账户或是地址,请问此类发票是否合规,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属于不合规发票,为什么不能在开票软件中新增限制条件,必须将销售方信息填开完整才能提交开票呢???
问的是销售方栏次,不是购买方栏次的问题,请不要回答我购买方可以不需要填开开户行和地址。
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如银行账户及地址如属于商户具备的信息,应填开完整;但如确实不具备该信息,无法填写的,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
(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