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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5时55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如果纳税人销售的设备已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为动产,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否则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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