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11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一存有大额退抵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外出经营时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同步预缴了企业所得税。请问可以不预缴企业所得税吗?假若预缴了可以退吗?该向谁发起退税?机构所在地还是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