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丢失
留言时间:2020-12-10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司为发票的接收单位。我司的经办员将对方公司开具给我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一同丢失了。
问了漳州市龙文区税务局窗口税务人员,税务人员的答复是:将发票记账联复印并盖发票专用章和公章,进行账务处理和进项税抵扣,无需再丢失报备。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丢失,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3.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