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
留言时间:2020-12-08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如何办理挂失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3.仅抵扣联丢失情形:纳税人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