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关税务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15时4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关于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有关税务事项的公告
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NJQX4T):
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泉税稽罚(2020)3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三弟(身份证号码350582198807183513),实际控制人为刘三弟和刘青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807173550),由刘三弟和刘青云各占50%的股份。由于刘三弟于2019年11月14日逃往菲律宾,晋江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刘青云于2019年11月7日由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由晋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致使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18日
联系人:黄双全、黄秋容
联系电话:0595-22115360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7室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35050320200000036
泉税稽罚〔2020〕36号
关于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NJQX4T):
我局依法于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6月15日对你公司2017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3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工商注册号350582100522783,法定代表人刘三弟(身份证号码350582198807183513),实际控制人为刘三弟和刘青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807173550),由刘三弟和刘青云各占50%的股份(刘三弟于2019年11月14日逃往菲律宾,晋江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刘青云于2019年11月7日由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由晋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晋江市支行(账号13530101040034691),注册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陆地港综合楼715室,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电子产品、日用品、服装、鞋帽、五金产品、机械设备、工艺品、针织品、纺织品、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预包装食品、箱包、包装材料(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82MA2YNJQX4T,2017年12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违法事实
(一)根据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8.23专案”案情线索相关证据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调查取证资料,查实你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在法定代表人刘三弟以及实际经营人刘青云直接操控下,采取会计资料造假、向货代人员“江小妹”购买出口货物报关信息把外商不需要退税的出口货物(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伪报自营出口货物、伪造虚假的内外销合同、无实质购进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挂靠小规模加工作坊“套厂”成立虚假生产企业为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厦门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买国内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虚构货物流、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虚假结汇、虚假资金支付(走账)进行资金回流等“买单配票”违法手段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涉及22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总金额2,687,465.6美元)。出口报关单编号具体为371120180118295562、371120180118297351、371120180118297471、371120180118297517、371120180118295582、371120180118331588、371120180118326519、371120180118343374、371120180118449801、371120180118478523、371120190110166189、371120190110189097、371120190110337453、371120190110342037、371120190110342082、371120190110342840、371120190110342810、371120190110342051、371120190110379652、371120190110380490、371120190110383952、371120190110383878。除出口报关单编号为371120190110383952、371120190110383878等两单(报关金额292,929.7美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外,其余20单你公司均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为与上述20单出口报关单进行“配票”(匹配用于申报退税的相应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进的情况下,对应让晋江泽瑞服饰有限公司、晋江辉润服饰有限公司、晋江鼎斯服装有限公司、晋江天和服饰有限公司、漳浦县永华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漳州鹏楷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等六家出口供货企业(开票公司)为你公司虚开1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6,280,153.03元,税额合计2,313,555.97元,价税合计18,593,709元)用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证实,上述虚假的出口业务你公司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2,313,555.97元(其中已退税2,236,093.87元,已申报未退税款77,462.1元),你公司非法取得出口退税2,236,093.87元(具体详见附件.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20单出口报关单以及对应开票企业虚开的1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明细表)。
经对你公司本、外币对公账户资金收付情况以及相关涉案中间人个人卡的流水进行调查,你公司支付给上游出口供货企业的货款明显存在资金回流,资金具体流向为:犯罪嫌疑人刘青云在香港注册设立公司(一诺(中国)实业有限公司、泽恩(中国)实业有限公司、龙之辰贸易有限公司、斯达威贸易有限公司)→你公司用于出口核销→上游出口供货企业→上上游原材料生产企业→上上游原材料生产企业法人代表或相关个人银行卡→回流到团伙成员及团伙成员控制的个人银行卡(黄佳佳、黄玉算、刘金龙、黄天准、蒋忠连、蔡秀丽、蔡锦锻、蔡重义、陈思歉等个人银行卡上)→再转给刘燕婷(刘青云的姐姐)等相关个人卡。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
(二)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晋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案件证据资料〔包括《关于对晋江善达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协查的函》(晋公经侦〔2020〕1号)、《起诉意见书》(晋公(经侦)诉字[2020]00051号)、《泉州晋江8.23骗取出口退税立案决定书》(晋公(经侦)立字〔2019〕00178号])、对涉案团伙成员的《讯问笔录》供述(刘青云、苏安宁、傅隽彦、吴诗瑶、罗高能、刘金龙、张贻属、江小妹、洪金练等)和对“套厂”实际经营人调查的《询问笔录》(赵庆军、王婉新、刘贤锦、张金锉等)、江小妹向公安机关提供盖有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代理报关委托书和空白A4纸以及用于卖单的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扫描件等〕、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关代码35059639ZX)退税情况说明》(包括20单出口报关单已退税及未退税证明、2单出口报关单371120190110383878、371120190110383952未申报退税证明)、代理记账公司晋江冰妍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你公司账证资料及备案资料(包括出口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货物签收单、出口报关单、资金往来流水、银行对账单等)、你公司对公账户(本币、外币)以及六家出口供货企业银行账户流水查询资料以及对相关涉案人员个人卡流水进行查询比对形成的《资金付款转账回流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
三、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3目之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对你公司虚构出口事实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决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书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四、告知事项
本案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20单出口报关单以及对应开票企业开具的1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明细表(税乎网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