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家医药企业被查
日期:2020.12.7
来源:莆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建仁爱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7时4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0]32号
福建仁爱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3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35号
福建仁爱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9月29日对你单位2015年4月2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为萍乡市中医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7份,开具金额6,609,604.31元,税额198,288.10元,价税合计6,807,892.41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萍乡市中医院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7份,开具金额6,609,604.31元,税额198,288.10元,价税合计6,807,892.41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意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7时4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0]31号
莆田意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3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34号
莆田意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9月29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有限公司、河南大森林医药有限公司、山东京卫制药有限公司、重庆蒙藏缘医药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9份,开具金额6,248,246.70元,税额187,447.30元,价税合计6,435,694.0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有限公司、河南大森林医药有限公司、山东京卫制药有限公司、重庆蒙藏缘医药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9份,开具金额6,248,246.70元,税额187,447.30元,价税合计6,435,694.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哆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7时4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0]30号
莆田哆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3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33号
莆田哆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29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华药国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7份,开具金额3,438,463.15元,税额103,153.85元,价税合计3,541,617.0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该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华药国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7份,开具金额3,438,463.15元,税额103,153.85元,价税合计3,541,617.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康又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7时4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0]29号
莆田康又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3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32号
莆田康又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29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华药国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金额2,671,319.45元,税额80,139.55元,价税合计2,751,459.0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华药国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金额2,671,319.45元,税额80,139.55元,价税合计2,751,459.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普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7时4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0]28号
莆田普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3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30号
莆田普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9月30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开具金额4,301,530.16元,税额129,045.84元,价税合计4,430,576.0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开具金额4,301,530.16元,税额129,045.84元,价税合计4,430,576.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思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7时3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0]27号
莆田思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2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29号
莆田思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9月30日对你单位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开具金额710,679.65元,税额21,320.35元,价税合计732,000.0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开具金额710,679.65元,税额21,320.35元,价税合计732,00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浩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7时3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0]26号
莆田市浩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2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28号
莆田市浩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9月30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23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广东金羽医药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江西齐美药业有限公司、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羽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元素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华润三九(雅安)药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开具金额5,483,818.63元,税额164,514.53元,价税合计5,648,333.16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广东金羽医药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江西齐美药业有限公司、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羽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元素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华润三九(雅安)药业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开具金额5,483,818.63元,税额164,514.53元,价税合计5,648,333.16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硕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7时3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0]25号
莆田硕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2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26号
莆田硕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9月30日对你公司2018年11月26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2018年11月26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乌苏里江湖北医药有限公司、广东百澳药业有限公司、贵州联盛药业有限公司、昆明伟赢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昆明鼎健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云南健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康达科技有限公司、富民庆城商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金额2,022,146.05元,税额60,664.35元,价税合计2,082,810.4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2018年11月26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乌苏里江湖北医药有限公司、广东百澳药业有限公司、贵州联盛药业有限公司、昆明伟赢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昆明鼎健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云南健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康达科技有限公司、富民庆城商务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金额2,022,146.05元,税额60,664.35元,价税合计2,082,810.4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冰双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7时3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0]24号
莆田冰双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2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23号
莆田冰双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9月30日对你单位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开具金额707,767.03元,税额21,232.97元,价税合计729,000.0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开具金额707,767.03元,税额21,232.97元,价税合计729,00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尔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6时1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0]23号
莆田尔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2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莆税稽处〔2020〕120号
莆田尔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9月30日对你单位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金额704,854.41元,税额21,145.59元,价税合计726,000.0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开具金额704,854.41元,税额21,145.59元,价税合计726,00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奥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6时0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0]22号
莆田奥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1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19号
莆田奥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9月29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西南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兆科联发医药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5份,开具金额6,133,1353.79元,税额183,993.98元,价税合计6,317,129.77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西南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兆科联发医药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5份,开具金额6,133,1353.79元,税额183,993.98元,价税合计6,317,129.77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冬古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6时0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0]21号
莆田冬古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1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18号
莆田冬古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9月29日对你单位2019年5月20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2019年5月20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开具金额707,767.03元,税额21,232.97元,价税合计729,00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2019年5月20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开具金额707,767.03元,税额21,232.97元,价税合计729,00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丹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6时0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0]20号
莆田丹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1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15号
莆田丹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9月29日对你单位2019年5月22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2019年5月22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开具金额218,805.83元,税额6,564.17元,价税合计225,37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2019年5月22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开具金额218,805.83元,税额6,564.17元,价税合计225,37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普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6时0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0]19号
莆田普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1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14号
莆田普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9月29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2份,开具金额6,133,367.04元,税额184,000.96元,价税合计6,317,368.0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2份,开具金额6,133,367.04元,税额184,000.96元,价税合计6,317,368.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汉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5时5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0]18号
莆田汉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1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13号
莆田汉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9月29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31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2017年10月31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广东泽瑞药业有限公司、西南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92份,开具金额6,754,653.65元,税额202,639.55元,价税合计6,957,293.2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2017年10月31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广东泽瑞药业有限公司、西南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2份,开具金额6,754,653.65元,税额202,639.55元,价税合计6,957,293.2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森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5时5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0]17号
莆田森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1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12号
莆田森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9月29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英纳维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包头中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2份,金额5,486,562.90元,税额164,596.80元,价税合计5,651,159.7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英纳维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包头中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2份,开具金额5,486,562.90元,税额164,596.80元,价税合计5,651,159.7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盛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5时5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0]16号
莆田盛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1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11号
莆田盛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9月30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金额1,893,203.90元,税额56,796.10元,价税合计1,950,000.0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开具金额1,893,203.90元,税额56,796.10元,价税合计1,950,00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智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5时4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0]15号
莆田智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1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10号
莆田智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9月29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31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2017年10月31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有限公司、锦州奥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开具金额1,941,747.62元,税额58,252.38元,价税合计2,000,0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7份,开具金额5,838,163.17元,税额175,144.83元,价税合计6,013,308.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2017年10月31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有限公司、锦州奥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开具金额1,941,747.62元,税额58,252.38元,价税合计2,000,000.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7份,开具金额5,838,163.17元,税额175,144.83元,价税合计6,013,308.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卓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5时4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0]14号
莆田卓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0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09号
莆田卓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9月29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31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2017年10月31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西南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5份,开具金额6,873,329.53元,税额206,199.83元,价税合计7,079,529.36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2017年10月31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西南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5份,开具金额6,873,329.53元,税额206,199.83元,价税合计7,079,529.36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清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5时3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0]13号
莆田清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0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08号
莆田清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9月29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26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有限公司、锦州奥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开具金额2,038,835.00元,税额61,165.00元,价税合计2,100,0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3份,开具金额6,036,126.28元,税额181,083.72元,价税合计6,217,210.0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有限公司、锦州奥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2,038,835.00元,税额61,165.00元,价税合计2,100,000.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3份,金额6,036,126.28元,税额181,083.72元,价税合计6,217,21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