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黎明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5时5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黎明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318739050):
我局于2020年12月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稽处〔2020〕1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稽处〔2020〕12号
黎明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3月7日至2020年9月25日对你公司200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过税务听证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后,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部分
1. 你公司在2003年至2015年期间取得大理大钢钢铁有限公司货物(轧机、连铸机、冷床及备件等)销售收入共计16,677,408.45元(含税),开具发票14份计入账上收入合计7,550,000元(含税),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7,801,203.80元,少缴增值税1,326,204.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2,834.32元、教育费附加39,786.14元、地方教育附加13,262.05元。
2. 你公司在2003年至2015年期间取得广汉市新向阳轧钢有限公司货物(型钢生产线设备及备件等)销售收入共计6,319,023.75元(含税),开具发票5份计入账上收入合计4,589,880.75元(含税),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1,477,900元,少缴增值税251,243.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87.01元、教育费附加7,537.29元、地方教育附加2,512.43元。
3. 你公司在2003年至2015年期间取得陕西德容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货物(设备及备件等)销售收入共计17,612,105元(含税),开具发票8份计入账上收入合计6,508,400元(含税),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9,490,346.16元,少缴增值税1,613,358.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2,935.12元、教育费附加48,400.77元、地方教育附加18,436.13元。
4. 你公司在2003年至2015年期间取得华安县裕长兴工贸有限公司货物(设备及备件等)销售收入共计11,915,133.88元(含税),开具发票5份计入账上收入合计3,430,000元(含税),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7,252,251.18元,少缴增值税1,232,882.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6,301.78元、教育费附加36,986.47元、地方教育附加24,657.65元。
5. 你公司在2003年至2015年期间取得新疆新徽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货物(设备及备件等)销售收入共计9,480,140元(含税),全额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8,102,683.76元,少缴增值税1,377,456.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421.94元、教育费附加41,323.69元、地方教育附加27,549.12元。
6. 你公司在2003年至2015年期间取得贵州省麻江县弘元再生物资有限公司货物(设备及备件等)销售收入共计11,777,260.95元(含税),全额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10,066,035元,少缴增值税1,711,225.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9,785.82元、教育费附加51,336.78元、地方教育附加34,224.52元。
7. 你公司在2003年至2015年期间取得辽鞍联合冶金轧钢厂货物(设备及备件等)销售收入共计7,539,517.60元(含税),全额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6,444,032.14元,少缴增值税1,095,485.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6,683.97元、教育费附加32,864.55元、地方教育附加21,909.71元。
8. 你公司在2003年至2015年期间取得黄石市天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货物(设备及备件等)销售收入共计1,033,905.60元(含税),全额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883,680元,少缴增值税150,225.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15.79元、教育费附加4,506.77元、地方教育附加3,004.51元。
9. 你公司在2003年至2015年期间取得揭阳市和南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货物(设备及备件等)销售收入共计12,250,873.44元(含税),全额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10,470,832元,少缴增值税1,780,041.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4,602.90元、教育费附加53,401.24元、地方教育附加35,600.83元。
10. 你公司在2003年至2015年期间取得广东大兴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货物(设备及备件等)销售收入共计21,719,137元(含税),全额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18,563,364.97元,少缴增值税3,155,772.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0,904.04元、教育费附加94,673.16元、地方教育附加63,115.44元。
综上,你公司在2003年至2015年期间在账簿上不列、少列货物销售收入共计80,552,329.01元(不含税),少缴增值税13,693,895.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58,572.69元、教育费附加410,816.86元、地方教育附加244,272.39元。
(二)印花税部分
你公司在2003年至2015年期间与大理大钢钢铁有限公司等10家客户签订购销合同(设备定货合同等),合同金额87,116,50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2,142.70元。
(三)企业所得税部分
你公司上述在2003年至2015年期间存在账簿上不列、少列销售收入80,552,329.01元(不含税)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你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在检查期间检查组多次要求你公司提供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所对应的成本列支具体情况,至今你公司均未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之规定,以及《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国税函〔2003〕104号)、《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明国税函〔2009〕1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三明市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之规定,决定调整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5%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实少缴企业所得税5,765,442.73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上述于2003年至2015年期间在账簿上不列、少列货物销售收入80,552,329.01元(不含税),造成少缴各类税款,是偷税;偷税数额20,440,054.03元(其中:增值税13,693,895.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58,572.69元、企业所得税5,765,442.73元、印花税22,14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偷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不受期限的限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于2003年至2015年期间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80,552,329.01元(不含税),决定依法追缴增值税13,693,895.91元(详细各年度分期情况见上述附表:《分月追缴税费明细表》,下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依法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8,572.69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13号)之规定,决定依法追缴教育费附加410,816.86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依法追缴地方教育附加244,272.39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决定依法追缴印花税22,142.70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国税函〔2003〕104号)、《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明国税函〔2009〕1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三明市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之规定,决定按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5%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5,765,442.73元(详见上述附表:《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核定应税所得率5%)》)。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上述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增值税13,693,895.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58,572.69元、印花税22,142.7元、企业所得税5,765,442.73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依法分笔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当地税务征收机关依据金税系统分笔计算征收)。
以上合计追缴税费21,095,143.28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的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