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南平市税务局:武夷山新起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夷山柯迪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夷山车锦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南平市税务局:武夷山新起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夷山柯迪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夷山车锦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69号)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17时2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武夷山新起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2MA332W4K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20〕1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10月27日

南税三稽处〔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20〕14号

武夷山新起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2MA332W4K21)

我局(所)于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8月5日对你(单位)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无购进机动车、无真实销售机动车的能力、无真实货物销售收款、无真实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16份,开具金额合计24649805.31元,税额合计3204474.69元,价税合计27854280元。其中:开具给自然人89份,开具金额19244867.25元,税额2501832.75元,价税合计21746700元。

(一)根据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你公司已经走逃失联。

根据检查人员2020年5月11日到新起点公司注册地址(武夷山市兴武路95号)制作的《现场笔录》显示:现场无新起点公司标识,在该公司注册地现场拨打公司法人代表刘海卿和财务负责人黄德银的电话,语音提示均为空号,现场无新起点公司授权收件人员。

(二)根据你公司车辆经销业务往来情况:你公司无实际车辆经销业务。

1.根据电子底账系统查询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情况及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未发现新起点公司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未发现新起点公司收到过任何增值税普通发票。

2.据新起点公司真实办税人罗永康描述:罗永康从未实地看过公司的生产经营地址,也未与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见过面,通过电话与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黄德银联系,罗永康仅进行领票和申报工作,未帮该公司做账。2019年9月后,罗永康也无法再联系上黄德银。

3.根据新起点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武夷山支行,账号:1406041009600107772)查询信息显示:新起点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未激活,账户可用余额为0元,没有发生过任何交易。

(三)根据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的核实情况:你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根据检查人员实地核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武夷山市税务局管理人员实地核实情况、从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资料:该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也无车辆库存。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公司在无购进机动车、无真实销售机动车的能力、无真实货物销售收款、无真实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16份(开具金额合计24649805.31元,税额合计3204474.69元,价税合计27854280元)的行为,属为他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你公司已涉嫌虚开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之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鉴于该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暂不给予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68号)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17时2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武夷山柯迪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2MA32ENYL1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20〕1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10月27日

南税三稽处〔2020〕13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20〕13号

武夷山柯迪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2MA32ENYL1H)

我局(所)于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8月5日对你(单位)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违法;

二、 处理决定

武夷山柯迪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2MA32ENYL1H、武夷山市度假区红袍街33号111):

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无购进用于销售或者租赁的汽车、无车辆库存、无实际经营场所、无资金交易往来的情况下,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70份(金额共计57013243.52元,税额共计7411721.68元,价税合计64424965.2元)。

(一)根据你公司电子底账系统信息:你公司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共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70份。

(1)取得发票情况:根据你公司电子底账系统信息,未查询到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相关记录。

(2)开具发票情况: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共向国家税务总局武夷山市税务局领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70份(详见开票清单),其中:2019年8月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71份,价税合计37686050.20元,申报收入33350486.86元,销项税额4335563.29元,税额4855830.89元(其中:增值税4335563.29元,城建税303489.43元,教育附加130066.90元,地方教育附加86711.27元)尚未入库。2019年9月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99份,价税合计26738915元,目前尚未申报。

(二)根据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的核实情况:你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无车辆库存。

根据武夷山市税务局崇安税务分局管理人员实地核实情况和我局检查人员从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情况,你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也无车辆库存。

3.通过询问涉案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上你公司法人代表黄德银。

通过对你公司的真实办税人罗永康进行了询问。罗永康从未实地看过公司的生产经营地址,也未与你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见过面,通过电话与你公司法人黄德银联系,罗永康仅进行领票和申报工作,未帮你公司做账。2019年9月后,罗永康也无法再联系上黄德银。通过对福建武夷山金专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庆福(你公司原办税员)的询问,黄庆福称帮你公司进行了营业执照注册、对公账户开户、税务登记及实名认证、一般纳税人认定、票种核定及领票工作,在办理税务实名登记及对公账户开户过程中与你公司法人代表黄德银见过面,领票过程中未与你公司人员见面,领票后都是交给一个摩的司机,但在2019年8月中旬后联系不到你公司法人黄德银及财务负责人杨林。

4.通过调取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明细:你公司账户未激活,账户余额为0。

(1)经检查对你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武夷山支行,账号:1406041009600094734)进行检查。你公司的此账户未激活,账户可用余额为0元,没有发生过任何交易。可以判定你公司的资金账户没有货物资金的往来。

(2)通过对你公司申报情况进行核实:你公司在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进项税额为0。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场所、无资金交易往来、也未按税法相关规定进行车辆经销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70份(开具金额合计57013243.52元,税额合计7411721.68元,价税合计64424965.2元)的行为,属为他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你公司已涉嫌虚开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之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鉴于该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暂不给予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67号)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17时1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武夷山车锦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2MA32EL4B3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20〕1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下载

税务处理决定(南税三稽处[2020]第1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20〕12号

武夷山车锦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2MA32EL4B3C)

我局(所)于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8月5日对你(单位)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无购进用于销售或者租赁的汽车、无车辆库存、无实际经营场所、无资金交易往来的情况下,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09份(金额共计64584907.93元,税额共计8396038.07元,价税合计72980946元)。

(一)根据你公司电子底账系统信息:你公司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共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09份。

1.取得发票情况:根据电子底账系统信息,你公司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相关记录。

2.开具发票情况: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共向国家税务总局武夷山市税务局领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26份,其中:对外正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09份,正常开具金额共计64584907.93元、税额共计8396038.07元、价税合计72980946元;开具正数作废发票7份,作废发票金额共计1036637.18元、税额共计134762.82元、价税合计1171400元;空白发票作废10份(发票代码:3500173130,发票号码:13246386-13246395)。

(二)根据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的核实情况:你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无车辆库存。

根据2020年5月12日到你公司经营地、注册地(武夷山市度假区天游峰路11号3-2041)制作的《现场笔录》:该地址为福建武夷山金专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专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产权为金专公司法人代表及其配偶共同所有。武夷山市度假区天游峰路11号3-2041为楼梯住宅,该处未见你公司标识,也未见可以摆放或者停靠汽车的场所。你公司法人代表不在现场,拨打法人代表电话提示为空号。

根据金专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公司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由金专公司代理注册,双方口头约定,你公司登记注册完成后将另寻其他财务公司代为办理税务业务。

(三)根据涉案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显示,均无法联系上你公司法人代表杨林。

据你公司工商登记代办人在《询问(调查)笔录》中描述:2019年1月,你公司使用金专公司的地址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之后没有进行地址变更;2019年7月,你公司法人代表杨林,到办税大厅办理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等业务;2019年8月中旬后,便无法再联系上你公司法人代表杨林。

据你公司财务负责人在《询问(调查)笔录》中描述:2019年8月中旬后,你公司财务负责人接手公司,没有相关交接手续,只是与法人代表杨林电话联系。你公司财务负责人帮你公司办理了发票份数变更,领票50份,并申报了2019年7月的增值税附征,2019年8月20日后,无法联系上杨林。

据武夷山信诚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在《询问(调查)笔录》中描述:2019年8月20日后,杨林电话联系武夷山信诚代理服务中心接手你公司领票业务,至2019年9月初,无法联系上杨林。在此期间,办税员由傅玲凤变更为杨小香,后又变更为彭辉。

根据办税员出具的《声明》:在担任办税员期间,没有处理任何业务,没有到过你公司的生产地点,也没有与你公司法人、财务负责人见过面。

(四)根据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明细查询记录:你公司账户未激活,账户余额为0。

根据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武夷山支行,账号:1406041009600102216)查询记录: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未激活,账户可用余额为0,未发生任何交易,无往来户历史明细交易记录。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公司在无购进用于销售或者租赁的汽车、无车辆库存、无实际经营场所、无资金交易往来的情况下,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09份(金额共计64584907.93元,税额共计8396038.07元,价税合计72980946元)的行为,属为他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你公司已涉嫌虚开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之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鉴于该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暂不给予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