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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是应该按原购房的发票时间还是重开发票的时间呢?

标  题: 土地增值税

写信人: 老**

咨询时间: 2020-12-17

回复时间: 2020-12-23

发布时间: 2020-12-23

留言内容: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在龙岩购卖一处房产,当时开的是普票,后经协商在2020年12月冲销原普通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房产要转让,根据政策:旧房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可以按购买金额每年5%计算加计扣除,文件只说明按发票时间计算,因为象我公司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是重新开具发票,实际购房时间还是在2017年,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是应该按原购房的发票时间还是重开发票的时间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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