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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由政府回购用于安置的土地面积应该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吗?与政府签订的回购协议要交印花税吗?

标  题: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写信人: 老**

咨询时间: 2020-12-17

回复时间: 2020-12-23

发布时间: 2020-12-23

留言内容:

我公司通过拍卖获得晋江一地块(非旧城改造),拍卖文件要求该地块的大部份建筑面积由政府定价回购用于拆迁安置,少部份面积由我公司自售,请问由政府回购用于安置的土地面积应该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吗?与政府签订的回购协议要交印花税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贵公司是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应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是否需要缴纳,还需要判定您的回购协议是否涉及产权转移、建筑安装工程等信息,方可为您针对性解答。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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