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砂包土生产水洗砂应该按什么税目交纳资源税
留言时间:2020-12-15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公司利用土地平整时的弃土弃渣,经过清洗、筛选加工成水洗砂销售,按2020年8月31日前资源税政策是按原矿从量计征,我公司交纳资源税是按砂石原矿交纳还是按粘土原矿交纳?还是说不属于资源税应税范围,不用交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如贵公司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原矿是指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选矿产品是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以自采原矿经上述工艺加工得到的应税产品,应按照“选矿”计算缴纳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目,无法根据您的叙述明确判断,建议提供相关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确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