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主算问题
写信人: 谢**
咨询时间: 2020-12-24
回复时间: 2020-12-28
发布时间: 2020-12-28
留言内容:
针对160818922591214856流水号问题的回复只是把文件重复一遍,并未对特殊情况的问题给予解答,我再把问题说详细。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2017年购买龙岩武平县城一处房产,当时销售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房产证已办结,在2020年12月经与武平税局沟通已同意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的问题是:房子是2017年买的,新开的发票时间是2020年12月的,目前房子要转让,根据财税(2006)21号文规定,旧房土地增值税每年5%加计扣除的计算时点应该是根据实际买房的时间2017年算起,还是以重新开专票的时间计算?请不要重述文件内容,凡事都有特殊情况,才需要咨询,请给个明确的答复,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如能提供换开前原开具发票的时间的证明,可以按照原发票时间计算扣除年限。建议提供被红冲作废的原发票(复印件)或者契税完税证明等能证明原发票开具时间的材料给主管税务机关以供核查。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