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安置回购用土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写信人: 谢**
咨询时间: 2020-12-21
回复时间: 2020-12-25
发布时间: 2020-12-25
留言内容:
我公司经招拍挂拍得晋江一地块(非旧城改造项目),拍卖文件规定大部份建筑面积由政府定价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小部份面积由我公司自行销售,请问政府回购的部份所占土地比例是否应交土地使用税?与政府签订的《代购协议》是否要交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是否适用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减免政策。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如果贵公司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