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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

标  题: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

写信人: 杨**

咨询时间: 2020-12-23

回复时间: 2020-12-29

发布时间: 2020-12-29

留言内容: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12366人工客服是回复要提供“遗失损毁报告”上报税务机关。但是去税务局柜台操作,柜台窗口回复现在不需要做这个报告,,只有空白发票遗失才需要做报告。那想问一下,到底需不需要做这个报告去税局备案?政策依据是?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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