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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国税局货劳处《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有关问题解答(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标  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0-12-24

回复时间: 2020-12-30

发布时间: 2020-12-30

留言内容:

根据福建省国税局货劳处《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有关问题解答(二)》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方式确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税率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预缴税款。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采用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者按揭付款的方式,都属于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这句话对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对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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