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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计提工程成本

标  题: 房地产企业计提工程成本

写信人: 张**

咨询时间: 2020-12-24

回复时间: 2020-12-30

发布时间: 2020-12-30

留言内容: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中(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想请问,假设地产公司的某个工程合同,总额100万,已到票90万,在结转时,可在所得税前计提抵扣成本是按照合同总额*10%,即100*10%=10万计算,还是按照未到票的10%,即(100-90)*10%=1万计算计提?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发票不足金额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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