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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上市公司股票协议转让后涉及红利补扣税

标  题: 上市公司股票协议转让后涉及红利补扣税

写信人: 王**

咨询时间: 2020-12-28

回复时间: 2020-12-31

发布时间: 2020-12-31

留言内容: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直接通过中登公司划转股票,其中送转股的股票股利是否需要进行红利补扣税,需要如何纳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贵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符合下列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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