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土增税成本分摊的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0-12-25
回复时间: 2020-12-31
发布时间: 2020-12-31
留言内容:
1、省局2018年21号公告:五、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间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问题规定: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非住房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税务机关明确。 2、福州市局2018年1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可采取层高系数计算分摊办法。 请问,企业是不是可以自行选择采用可售面积分摊,而不选择采用层高系数办法分摊,盼复,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当地税务机关有确认其他分摊方式的,可参照当地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形,建议提供具体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榕税公告〔2018〕1号)规定:“一、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问题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可采取层高系数计算分摊办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