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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政府代购用于安置给第三方的《代购协议》是否要交印花税?

标  题: 政府代购用于安置给第三方的《代购协议》是否要交印花税?

写信人: 谢**

咨询时间: 2020-12-24

回复时间: 2020-12-30

发布时间: 2020-12-30

留言内容: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通过招拍挂竟得晋江一地块,拍卖文件规定,该地块大部份建筑面积由政府回购用于安置给第三方(安置户),我公司不与第三方安置户不再另签安置协议,《代购协议》见附件;根据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否是免于缴纳政府回购部份的土地使用税、和《代购协议》印花税?如果《代购协议》需交印花税,政府与安置户签的《安置协议》又交印花税是否重复征收?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贵公司建造安置住房属于政府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则对“代购协议”中建筑安装工程、权属转移事项等应征收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可予以免征。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六、……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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