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企业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在海域所在地还是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福建省税务局:企业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在海域所在地还是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企业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在海域所在地还是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17时17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企业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在海域所在地还是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企业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